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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难以维权的状况将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解决

发表日期:2010-2-25 次数: 1613 次

     省会一些小区没有业主大会,居民难以维权的状况将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解决。11月24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区要成立业主大会。

    入住率过半小区要成立业主大会

    据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小区业主大会是业主维权的主要途径,2004年实施的《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要求符合条件的小区要成立业主大会,只是对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作出了部分约束性规定。

    修订案规定,已交付使用的物业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和入住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5至13名委员单数组成。

  不得以停暖等要挟业主交费

    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动不动以停水、停电、停暖等要挟业主交取有关费用,业主维权却存在法律空白,修订案就此增加一条规定: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理由给业主停水、停电、停暖,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业主有权拒绝和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行为。

    3个月无人居住可交20%物业服务费

    修订案规定,连续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3个月以上的物业,空置期间按20%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针对物业小区普遍存在私搭乱建,影响市容市貌和物业安全的问题,修订案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巡察管理,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违反规划私搭乱建,违规装饰、装修,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及绿地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业主可以承租车库、车位

    为规范住宅物业小区车库、车位,修订案规定:依照规划不属于业主所有的车库、车位,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业主、物业使用人租用。依法属于业主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车库、车位,其停车服务费的收取,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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