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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层以下新居须配置太阳能

发表日期:2010-6-2 次数: 1567 次
市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实施意见》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今后,省会12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实施意见》,就太阳能、污水源等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提出具体意见。
■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
    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是建设低碳生态城市的重要举措。《意见》规定从今年起,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已经竣工、运行一年后经评审通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省会将给予“以奖代补”奖励。
    《意见》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的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奖励;采用土壤源、污水源、工业余热进行供热制冷的项目,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采用地表水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的项目,给予每平方米35元的奖励。每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机关带头采用太阳能
《意见》明确指出,新建民用建筑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12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12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时,宜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集中供热的建筑取暖收费标准,可参照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执行。

来源:燕赵都市报 2010/6/1 第26版 http://epaper.hebnews.cn/yzdsb/20100601/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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